关于货样、广告品通关的规定问答:
问:什么是进出口货样、广告品?
答:进出口货样是指进出口专供订货参考的货物样品。广告品是指进出口用以宣传有关商品内容的广告宣传品。
问:免费提供的货样、广告品是否需要向海关申报?
答:进出口的货样和广告品,不论是价购还是免费提供均应由接受、发送单位或其代理人(或携运人)向海关申报,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监管办法》的规定验放。
问: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事业单位是否可以进口或出口货样、广告品?
答:货样、广告品进出口经营资格分为两类。
第一类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在其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和商品目录内进出口的商品,海关凭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其他单证验放。
第二类 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事业单位。应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办理进出口手续。
禁止假借货样和广告品的名义,非法进出口货物和个人物品。
问:进出口货样、广告品需申领许可证件的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主要分三种情况。
1、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样、广告品。
进口的货样、广告品属进口许可证管理的,不论其量值多少,必须领取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口许可证验放。
出口的货样、广告品属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每批价值在人民币3万元以下的,免领出口许可证。
2、机电产品类货样、广告品进口管理。
每批价值在人民币5000元以下的机电产品类货样、广告品,可免领《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如果进口的货样、广告品是旧机电产品或实行集中登记管理的机电产品,进口企业需按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海关按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3、属于其他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的。
进出口的货样、广告品属于其他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的,不论数量与价格,海关一律凭有关进出口许可证件验放。
问:哪些进出口货样、广告品可准予免税?
答: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无商业价值和其他用途的;
2、用于分析、化验、测试品质并在上述过程中耗费的;
3、属于来样或者去样加工的;
4、数量零星,每次总值在人民币400元以下的(超出人民币400元的仅征超出部分)。
经海关免税放行的进口货样和广告品,有关单位如需出售、转让或者移作他用,应事先报经海关批准,并且按章征税。
问:哪些货样、广告品不论价值大小均应照章征税?
答:进口下列货样、广告品,不论价值大小,除另有规定外,均应照章征税:各种机动车辆、自行车、手表、电视机、收音机、录音机、收录机、电唱机、照相机、家用电冰箱、家用缝纫机、洗衣机、复印机、空调器、电风扇、吸尘器、音响组合、录像设备、摄影机、放大机、放映机、计算机、电子计算器、电子显微镜、电子分色机以及上述物品的主要零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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