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制度的发展与调整
我国出口检验检疫规则或制度,是随着改革开放发展起来的。1989年8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标志着我国出口商品检验商检法律制度的建立;2002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修正案》和2005年12月1日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使该制度逐渐得以完善,并最终形成“四法三条例”的现行商检法律规则体系框架。
商品检验的种类分为:法定检验、合同检验、公证鉴定和委托检验四种。法定检验是指根据国家规定,对进出口商品实施强制性的检验。凡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出口商品均属法定检验商品,出口时,报验手续在向海关申报之前进行。海关凭商检机构的检验证书、放行单或凭其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
我国出口法定检验检疫涉及的目录商品相当丰富,截至2013年8月15日,纳入我国法检目录的产品共计5460个:根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的出境动植物检疫的2214个,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的出口食品卫生检验的1377个,根据《国家卫生检疫法》实施的出境卫生检疫的20个,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出口商品检验的1849个,涉及动物、植物、食品、机电、轻纺、资化等多种类别。如此众多种类的产品均要进行检验检疫,而且不同产品要按照不同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即便是相同产品也会根据其最终目的地国的不同要求进行检验的项目也不同,像中国这样一个贸易出口大国,检验检疫任务十分繁重。
客观地说,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制度在改革开放初期,市场经济尚未健全的情况下提高了出口产品的质量,保护了本国优秀企业的利益,对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国情和国际环境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原有的商检模式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和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特别是不能适应加快国际贸易便利化的普遍要求。为此改革或调整我国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制度成为当务之急。
自2013年1月1日起,我国降低了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标准。据测算,收费标准降低后,每年可减轻出口企业负担约52亿元。
2013年7月27日,国务院出台的《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增长、调结构的若干意见》中,有两项要求与出口检验检疫工作密切相关:一是调整出口法检费用和目录,免收2013年8月1日至2013年末共五个月的出口商品法检费用,减少出口法检商品种类,抓紧研究推进法定检验体制改革方案;二是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抓紧出台“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改革方案,分步骤在全国口岸实施。
2013年8月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和海关总署宣布自2013年8月15日起,对1507个海关商品编码项下的一般工业制成品不再实行出口商品法定检验。其中,1420个海关商品编码项下的商品调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87个海关商品编码项下,需要实施出境动植物检疫的商品仍保留在《目录》中。
此次不再实施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涉及机电、轻纺和资化(资源化工)3大类47个子类、1507个海关商品编码,占2013年列入法检目录的2141个海关商品编码的70.43%。我国作为贸易出口大国,出口商品主要集中在高新技术产品、机电产品和劳动密集型产品等类别,与此次不再实施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有很大的契合度。据2012年数据统计,拟减少的法检商品种类共涉及1008.6万批次、4463.6亿美元,占全部5412.3亿美元出口法检货值的82.5%。
二、 出口商品商检目录调整对我国出口贸易的积极作用
(一)节省检验费用,降低生产成本
据初步统计,全国每年仅法检收费就达上百亿元,加上检验费等高达数百亿元,占对外贸易全行业利润的5%左右。现在通过调整商检目录,取消了这笔收费,等于给我国外贸企业减轻了一百多亿元的负担,降低了产品成本,有助于外贸产品更好的应对国际市场竞争,这对外贸企业和外贸增长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据山东检验检疫局统计,免征收费政策实施期间,减免出口企业检验检疫费约1.2亿元。据全球产量最大的高档色织面料生产商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反映,公司出口产品大都是法检产品,此次政策实施后,将减少公司法检费用支出130万元/年。
(二)减少检验环节,节约时间成本
法检具体流程是:企业在商检机构注册,取得注册编码方可开展报检业务。如有产品需法检,需先提供资料到商检局做商检,商检人员对所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根据书面资料对货物描述来判定是否需要对货物进行场地查验(场地查验的项目通常为动植检疫,商品检验,卫生检疫等,即所谓的三检),并出具入境通关单,凭此通关单向海关报关。企业经历的如报检、抽检、检验、最终确认等环节手续复杂且周期较长。在所有资料提供齐备,产品合格等诸多条件都满足的情况下,商检的整个流程约为5个工作日,场地查验的周期为15个工作日。
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经常会遇到无需三检的产品由于企业资料不齐备等众多原因通关周期延长至半个月之久,三检范围内产品所需耗费的时间则更长。当遇到该商检口岸无某些检测项目检测资质时,还需外包实验室测试,如果出现产品不合格重复送样测试、沟通等诸多环节,则周期往往是不可预见的漫长。
(三)避免检测标准不同带来的问题
外贸出口产品由于要在国外销售或使用,其产品标准绝大部分采用采购国标准或按采购方指定要求加工制作。虽然目前商检对出口商品要求按进口国家或地区的标准实施检验,但全球有224个国家和地区,出口商品种类更是多得不计其数,检验人员难以掌握所有国家和地区的所有商品检验标准。
而且,商检目录仅规定了哪些出口产品需要检验,却未规定对应的检测标准,当出口产品商检制度所采用的标准与产品实际制造执行标准产生冲突时,就会出现检测结果的不一致,迫使企业为了同时满足不同标准的检测要求,增加产品的生产成本和运转周期,有时甚至会出现两种不同的检测要求无法同时满足的情况,势必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困惑和麻烦。此外,大部分国外进口商并不认可中国的出口商检证书,一旦发生质量纠纷,该证书根本不能作为质量合格的证明,而取消商检后企业可以完全按照采购方规定的产品标准制造生产相关产品,从而有效地节约生产成本。 (四)有利于企业推动技术创新意识,提升国际竞争力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在广泛的技术标准竞争下,放开出口法检有利于企业克服单纯的价格竞争,增强产品质量管理,加强产品自检,强化技术创新意识,将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作为提升企业产品竞争力的重要手段。有利于企业追踪国际标准,大力开展各种国际标准认证,使产品在技术、安全、环保等方面符合国际标准要求;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倒逼机制,促使企业积极主动地研究国内外突破TBT措施限制的经验,根据市场和产品的特点寻求打破TBT措施限制的对策,从而推动企业的技术创新和产品质量提升,改变“中国制造”在国际竞争中的地位,提升国际竞争力。
(五)避免寻租行为和腐败行为
法检是由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照国家制定的目录对相关产品进行监管,属于国家法定检验,具有国家强制性。出口产品要实现顺利通关,必须送样到国家指定机构——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行样品的检验鉴定,客观上形成垄断性。由于我国是出口大国,出口量巨大,而各地检验检疫局下属技术中心检测能力有限,时效性受限,造成大量检测任务拥堵在检验的途中。对出口贸易而言时间就是金钱,而影响贸易的不确定因素又较多,为了早日完成订单,避免不必要的突发事件影响合同的有效性,企业只能使尽浑身解数,寻求各方的协助,难免造成寻租行为和腐败行为的滋生。
三、 调整出口商品检验目录后需要面对的问题
此次目录调整极大地改变了我国商检现状,但也使得产品安全质量把关变难,由此可能引发的各种问题有待我们研究解决。
(一)国外歧视问题
长期以来,有相当数量的国内企业习惯于传统的低价格成本竞争,以至于出口商品假冒伪劣产品较多,使“中国制造”在被世界认知的同时,也被扣上“劣等货”的帽子,受到国外的质疑与非难。排除某些国家别有用心的行为外,中国产品自身质量不过硬也给了别的国家一个冠冕堂皇的借口。
例如,2013年9月12日,格力电器销往加拿大的52500台除湿器由于可能存在过热并冒烟起火,从而引发火灾和烧伤危险而被召回;10月22日,中国销往加拿大的223件音乐毛绒娃娃由于眼睛和仿制的珍珠装饰容易脱落致儿童窒息也被召回;10月30日,我国销往美国的21万盏路灯由于内部灯具接线可能使整个表面和灯具的配件通电,造成电击的危险,同样被召回。仅9-10月份,中国遭到TBT通报的案例就多达上百个。据有关数据统计,2013年上半年,欧盟通报我国出口产品质量问题541起,占欧盟通报数量的59%;美国对我国商品通报召回108起,占其全球召回总数的70%。中国企业如果不能把握好质量关,歧视问题有可能会越演越烈。
(二)出口企业的信用问题
诚信缺失,国内有些企业因为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有的企业以牺牲质量换取数量,搞一锤子买卖;有的企业故意逃避检验监管,在申报环节伪报、瞒报。仅2013年上半年,澳大利亚就提供了960份嫌疑证书,请我国出入境局协助开展调查。最近闹得沸沸扬扬的阿斯顿·马丁汽车召回事件,再次暴露出企业信用问题。
2014年2月1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召回管理程序,阿斯顿·马丁中国将召回中国地区总计1094台油门踏板可能存在缺陷的车辆,由于加速踏板缺陷,本次召回事件共涉及境内外有问题汽车17590辆。而造成这些车辆出现质量缺陷的主要原因是来自中国的零部件供应商使用了假冒的塑性材料,造成了零部件缺陷。阿斯顿·马丁作为全球顶级跑车品牌,中国供应商是经过了严格筛选的企业,这些企业为了保证与阿斯顿·马丁公司合作的长期性、持续性,原则上也应该严格控制出口产品质量,可是其提供的产品都出现假冒伪劣的现象,更何况其它公司的产品呢?在有法检制度的前提下,中国企业尚且如此,取消法检后,我们应采用何种方式监管企业诚信,保证中国出口产品质量,提升“中国制造”在国际上的认可度?有待我们认真寻找恰当合理的解决方案。
(三)对海关监管提出更高的要求
商检制度是海关进行监管的重要依据之一。从政府颁布的措施来看,取消法检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出口企业通关的速度、节省经费。但作为政府授权的最后一个环节,监管工作就不能再仅仅局限于查验、放行上面,而应该站在对潜在风险进行评估和探索有效监管机制的高度上,将质量控制工作由法检向监管转移。
充分利用海关数据,特别是那些对存在产品质量、退货和召回等一系列问题的数据,从搜集信息、建立数据库入手,完成分析工作,供政府相关部分采用。如此一来,海关监管将为未来重新调整法检目录提供有力的决策依据,也为扶持企业出口、规避风险提供了基础保障,确保了国家利益,维护了国家形象。
(四)如何防范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
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深入,贸易壁垒的形式也在不断地发生着变化,继汇率、关税之后,企业在出口中遇到的主要障碍是技术性贸易壁垒。某些发达国家为了保护本国企业利益,维护本国贸易,均采取了不同程度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
近三年来,国外出台的与我国有关的技术壁垒措施约占全部措施总数的19.7%。仅2012年,全球新通报技术性贸易措施3395项,2013年上半年达1647项,典型的有:美国向WTO秘书处通报了多个“消费品和某些商业及工业设备的能源节约计划”,产品涉及电视机、制冷产品、加热设备等多种涉及节能减排的产品。欧洲国家对照明设备的CE认证今年又新增“涉及人体暴露于电磁场的评估”要求等。仅2012年,我国出口企业由于受到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直接经济损失高达685亿美元。现在取消法检后,如何对出口商品进行必要的合格评定,使其最大程度的符合进口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和标准要求还有待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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